第四十九章 遗产(第3页)


    而作为爸爸的家人们,肯替妈妈出具民事谅解书的第一个条件,便是要妈妈的家人们,对抚养我所需要的费用,进行一次性的支付,共计是两万五千元整。
    理由是他们认为,我的妈妈已经没有了指望。
    因为她已经罹患了许多重疾,明日难盼。
    孩子又那么小,花钱的地方会有很多,自当早做准备才好。
    在这个充分的理由支撑下,妈妈的亲戚们,便同意并第一时间全额支付了这笔费用。
    这两万五千元人民币,是爸爸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后,从妈妈的亲戚们手中换回的。
    这两万五千元人民币,是爸爸的亲戚们,打着我的名义,以爸爸的生命为筹码换回的。
    虽然我是个累赘,但这两万五千元,却是笔实实在在的遗产。
    在1995年,对于一个普通的家庭来说,这也是一笔巨额遗产。
    “抚养费”
    ,是它的名字。
    作为被抚养者,我更是这笔巨额遗产的唯一合法继承者。
    在计算这笔钱的数额时,是按照抚养我到十八周岁的需要,作为标准的。
    而当时的我,只有七周岁。
    也就是说,理论上,这笔钱应该被合理地分配在,我未来的十一年人生当中。
    但事实上却是,这笔钱在付款的存折上,待了可能都没有十一分钟,便被那些“要账鬼”
    们刮分干净了。
    我说过,爷爷和奶奶一共生了四个孩子。
    除了我的爸爸外,还有我的大姑,二叔和老叔。
    爸爸活着的时候,确实没少给这些人添麻烦。
    他死了以后,这些人终于都富有了一把。
    虽然,那些富有,都是短暂的。
    如果这笔钱的名字是叫“补偿金”
    ,或者随便其他什么巧立的名目。
    那么,这样的处理,就是无可厚非的。
    可它的名字叫“抚养费”
    ,却一分都没有被花在我的身上……
    但细细想来,我应该也是花了的,毕竟我还活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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